廣州市聲特優電子有限公司年產音響箱體33萬件和各類音響部件1076萬件遷擴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公示
一、項目基本情況
廣州市聲特優電子有限公司年產音響箱體33萬件和各類音響部件1076萬件遷擴建項目(以下簡稱“項目”)位于廣州市番禺區石碁鎮小龍見龍街26號2棟,主要建筑物有1棟單層廠房和1棟三層廠房,占地面積4045平方米,總建筑面積11495平方米。項目年產音響箱體33萬件和各類音響部件1076萬件。項目員工200名,內部不設食堂、宿舍。項目不設備用發電機、鍋爐等設備。
二、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
(一)廢水
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后,經市政排污管網排入前鋒凈水廠集中處理,尾水排入市橋水道。
冷卻水循環使用,不外排;木工打磨、金屬打磨拋光工序的水簾柜用水經撈渣后循環使用,不外排。噴漆、補灰打磨、補漆打磨、噴膠工序的水簾柜廢水循環使用,噴淋塔廢水循環使用,定期更換交由危廢公司處置。
(二)廢氣
FQ-01:木工開料工序產生的粉塵廢氣由吸塵罩收集,經“脈沖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1根15米排氣筒(FQ-01)高空排放。
FQ-02:木工機加工工序產生的粉塵廢氣由吸塵罩收集,經“脈沖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1根16米排氣筒(FQ-02)高空排放。
FQ-03:木工打磨工序產生的粉塵廢氣收集,經水簾柜處理后通過1根15米排氣筒(FQ-03)高空排放。
FQ-04:項目使用水性涂料。噴漆和烘干工序產生的廢氣密閉收集,噴漆廢氣經干式過濾柜預處理后,與烘干廢氣進入2套“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合并通過1根23米排氣筒(FQ-04)高空排放。
FQ-05、FQ-06:補灰打磨、底漆打磨工序產生的粉塵收集,經水簾柜處理后通過2根15米排氣筒(FQ-05、FQ-06)高空排放。
FQ-07:貼皮(吸塑、覆膜、噴膠)工序、擦拭工序產生的廢氣密閉收集,貼皮廢氣經水簾柜預處理,再與擦拭有機廢氣一并經“水噴淋+除霧器+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1根17米排氣筒(FQ-07)高空排放。
FQ-08:金屬打磨拋光工序產生的粉塵廢氣收集,經水簾柜處理后通過1根15米排氣筒(FQ-08)高空排放。
FQ-09:項目不使用再生塑料。注塑工序產生的廢氣由集氣罩收集,經“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1根15米排氣筒(FQ-09)高空排放。
激光切割工序產生的煙塵廢氣配套煙塵凈化器處理后于車間內無組織排放;焊接工序產生的煙塵廢氣配套移動式煙塵凈化器處理后于車間內無組織排放;假體音箱組裝產生的廢氣、補灰工序產生的廢氣于車間內無組織排放。
(三)噪聲
生產設備等主要噪聲源采取了隔聲、減振等綜合降噪措施。
(四)固體廢物
廢活性炭、廢機油、廢抹布、廢刷子、廢手套、廢化學品包裝容器、水簾柜廢水、膠渣、漆渣、廢機油桶、洗槍廢水、噴淋塔廢液、廢過濾棉及過濾板等危險廢物設置專門存放場所暫存并定期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理;金屬廢屑及邊角料、木板邊角料、焊渣、塑料次品、移動式煙塵凈化器收集的煙塵渣交由相關回收公司處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后交由環衛部門處理。
三、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
根據廣東環綠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R2208206),結果表明:
(一)廢水
生活污水排放口(WS-01)污染物排放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二)廢氣
FQ-01:木工開料粉塵廢氣經處理后顆粒物排放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限值,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FQ-02:木工機加工粉塵廢氣經處理后顆粒物排放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限值,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FQ-03:木工打磨粉塵廢氣經處理后顆粒物排放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限值,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FQ-04:噴漆烘干廢氣經處理后顆粒物排放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限值,總VOCs排放達到廣東省《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第Ⅱ時段排氣筒排放限值,臭氣濃度排放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排氣筒排放標準值,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FQ-05、FQ-06:補灰底漆打磨粉塵廢氣經處理后顆粒物排放均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限值,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FQ-07:貼皮擦拭廢氣經處理后顆粒物排放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限值,總VOCs排放達到廣東省《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第Ⅱ時段排氣筒排放限值,臭氣濃度排放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排氣筒排放標準值,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FQ-08:金屬打磨拋光粉塵廢氣經處理后顆粒物排放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限值,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FQ-09:注塑廢氣經處理后非甲烷總烴排放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5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苯乙烯排放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5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排氣筒排放標準值,臭氣濃度排放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排氣筒排放標準值,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廠界無組織廢氣顆粒物排放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廠界無組織廢氣總VOCs排放達到廣東省《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廠界處無組織廢氣非甲烷總烴、甲苯排放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9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廠界處無組織廢氣苯乙烯、臭氣濃度排放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惡臭污染物廠界二級新擴改建標準值,廠區內非甲烷總烴排放達到《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表A.1 無組織特別排放限值,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三)噪聲
項目東、南、西、北廠界晝夜間噪聲值均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2類標準,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
根據監測結果核算,項目顆粒物、VOCs、非甲烷總烴排放總量符合環評報告表及環評批復的總量控制指標建議要求。
(五)固體廢物
經現場檢查,一般固廢貯存場所和危廢暫存間基本符合相關規范要求。建設單位已與東莞市豐業固體廢物處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協議。金屬廢屑及邊角料、木板邊角料、焊渣、塑料次品、移動式煙塵凈化器收集的煙塵渣交由相關回收公司處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后交由環衛部門處理。
根據驗收監測結果,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達到相應排放標準要求,工程建設對周圍環境影響較小。
四、驗收結論
經對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轉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函》(粵環函[2017]1945號)、《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規范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通知》(穗環〔2020〕102號),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后,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未發生重大變動,項目落實了環評及批復的要求,環境保護設施的能力可滿足主體工程的需要,驗收監測報告表總體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要求,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
公示期:2022年9月5日~2022年10月10日
建設單位:廣州市聲特優電子有限公司
聯系人:李先生
聯系電話:13727595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