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博觀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年產PE膠袋820噸、復合膠袋450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公示
一、項目基本情況
佛山市博觀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年產PE膠袋820噸、復合膠袋450噸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位于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海田路88號49、50座,主要建筑物為1 棟五層廠房,占地面積1416平方米,總建筑面積7080平方米。項目主要從事PE膠袋和復合膠袋的生產,年產PE膠袋820噸,復合膠袋450噸。項目員工100名,內部不設食堂、宿舍。項目不設備用發電機、鍋爐等設備。
二、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
(一)廢水
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引至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處理,尾水排至高明河。
冷卻水循環使用不外排。
(二)廢氣
吹膜工序產生的廢氣(非甲烷總烴、臭氣濃度)收集到樓頂的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1#)處理,處理后通過20m高的排氣筒排放,排放口編號為FQ-22131-1。
吹膜工序產生的廢氣(非甲烷總烴、臭氣濃度)和調墨、印刷、擦拭、復合、熟化工序產生的廢氣(VOCs、臭氣濃度)收集到樓頂的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2#)處理,處理后通過20m高的排氣筒排放,排放口編號為FQ-22131-2。
切袋工序產生的廢氣(非甲烷總烴、臭氣濃度)于車間內無組織排放。
(三)噪聲
生產設備等主要噪聲源采取了隔聲、減振等綜合降噪措施。項目周邊無噪聲敏感目標。
(四)固體廢物
項目規范建設了專用的危險廢物暫存場所和一般固廢貯存場所。
廢原料桶、廢活性炭、廢抹布、手套等危險廢物定期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理,已與佛山市富鉅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危廢合同;邊角料、不合格品、包裝廢料交由相關回收公司處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后交由環衛部門處理。
三、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
根據廣東利青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LQT2210102),結果表明:
1.廢水
生活污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2.廢氣
有組織排放:
FQ-22131-1排氣筒的廢氣處理后非甲烷總烴排放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5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臭氣濃度排放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FQ-22131-2排氣筒的廢氣處理后非甲烷總烴排放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5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總VOCs排放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表2排氣筒VOCs排放限值凹版印刷、凸版印刷、絲網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屬、陶瓷、玻璃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Ⅱ時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最高允許排放速率”、臭氣濃度排放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無組織排放:
廠界無組織廢氣非甲烷總烴排放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9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廠界無組織廢氣總VOCs排放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表3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廠界無組織廢氣臭氣濃度排放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廠區內非甲烷總烴排放達到《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表A.1 無組織特別排放限值,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3.廠界噪聲
項目南、西、北廠界晝夜間噪聲值均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3類標準,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4.污染物排放總量
根據監測結果核算,項目非甲烷總烴、VOCs排放總量符合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的總量控制指標建議要求。
根據驗收監測結果,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達到相應排放標準要求,工程建設對周圍環境影響較小。
四、驗收結論
經對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等,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后,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未發生重大變動,項目落實了環評及批復的要求,環境保護設施的能力可滿足主體工程的需要,驗收監測報告表總體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要求,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
公示期:2022年12月19日~2023年1月18日
建設單位:佛山市博觀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聯系人:余先生
聯系電話:18000810139